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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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3 13:23
执行的程序具体如下:
1、申请人向申请强制执行;
2、受理案件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自觉履行,或者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被执行人不履行的,应当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也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措施,如高消费、增加不诚实行为人名单等;
4、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中止或者终止执行;
5、执行完毕后,应当办理结案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
受委托人民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的上级人民指令受委托人民执行。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