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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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1 21:42
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起诉。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扩展资料:
广东省工商局负责人表示,长期停业未营业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科学决策。
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通知》要求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三类进行处理。其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将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清理对象存在已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可以从清理范围中剔除;
对于长期没有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公司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并且连续两年没有报税的公司,工商部门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国家工商总局:“僵尸企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1 21:42
? 甲、乙两自然人注册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意再经营下去,工商部门在年检时不得不依法吊销了其营业执照。债权人为追讨其债权意欲起诉,可不知以谁为被告,以该法人吧,执照已被吊销,以股东吧,债务是法人所欠。其实在企业被吊销执照后,其主体资格是存在的,只是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一) 民事主体资格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45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因此,公司从出生(设立)到死亡(终止),其标志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即从“开业登记”为始,到“注销登记”为止。在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其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企业被吊销执照,丧失的是民事权利能力,不能再开展经营活动,其民事活动只限于清理债权、债务,如进行诉讼,自然可以企业的名义进行。 最高人民*在对辽宁省高级人民*《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函》: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亡。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二) 行政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企业如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企业在被吊销执照后的行政主体资格是存在的,如果不存在,从何谈起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撤销,企业的行政主体资格自始存在。 (三) 刑事主体资格 根据上述分析,企业在被吊销执照而未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如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其刑事主体资格也是存在的,仍可以该企业为刑事责任的处罚对象,这与我国现行的《刑法》承认法人犯罪,并可将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是一致的,《刑法》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是依法剥夺其继续经营的权利能力,只是使企业丧失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并不意味着企业的终止。在其清算、注销之前,其法人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当其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以企业的名义提起诉讼,当其有违法行为时,仍可以该企业为处罚对象。 该文章已同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