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检查奖惩考核管理制度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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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3 00:16

  《XX省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操作指南

  第一部分 总则

  1、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的游泳场所,不适用此表,不参与评级。

  2、评分表中分值为“※”的项目为关键监督项目,达不到此“评分标准”要求的,则总得分为零分,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并在该项“得分”栏内和表头“核定等级”处记入汉字“不合格”。

  3、评查内容中可以有合理缺项,在该项“得分”栏内记入汉字“缺项”,评分时需标化。

  4、评分标准是该项评查内容中的具体分项内容。

  5、现场检查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于相应项目的“检查结果”栏中“□”内,即在相应“□”内记“√”, 在“ ”上填写相应的阿拉伯数字。并在相应项目的“得分”栏中依评分标准和检查结果计入该项得分。

  6、将各项目的得分汇总后填入表头“总得分”和“标化分”处,根据标化分情况核定等级记入表头“核定等级”处,并由游泳场所经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人员和卫生监督员共同在量化分级评分表上签字。

  7、卫生监督员必须熟练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内容,方能运用此表进行准确评查。

  第二部分 基本信息(表头)

  1、总得分:依据游泳场所量化分级评分表对单位进行评定的实际得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标化分:标化分=实得分除以应得分×100,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3、核定等级:将合格的评定为A、B、C三个等级,用英文大写字母填写。

  4、单位名称:按照卫生许可证上单位名称填写。

  5、地 址:按照卫生许可证上地址填写。

  6、负责人:按照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填写。

  7、卫生许可证:按照卫生许可证编号填写。

  第三部分 量化信息(正表)

  指标设置概况:本量表共包括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28项。

  (一)一级指标说明

  1. 卫生管理:指的是卫生许可证件、人员健康及培训证明、档案管理。

  2. 功能区卫生要求:游泳场所各功能区域,如游泳池、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机房、*室等。

  3. 公共用品卫生要求:主要包括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更换、储存等。

  4. 通风系统:集中通风系统卫生要求。

  (二)二级指标说明

  第一项 卫生许可证(关键项)

  1、本条是对公共场所经营资格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经营者在经营时须持“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

  2、卫生许可证应真实有效,不得擅自伪造,涂改或转让他人。

  第二项 亮证经营

  将卫生许可证原件正本在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大厅、入口、接待处、前台的面向顾客墙面等处)悬挂。

  第三项 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

  1、按照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9年版)》的规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其等级标识应悬挂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

  2、对初次评级的场所,此项可合理缺项。

  第四项 卫生管理制度

  1.依照卫生部《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规定,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内容包括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个人卫生制度、卫生检查奖惩考核管理制度、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等(制度可制定一份,内容应全面),操作规程包括池水循环净化补充消毒操作规程、浸脚消毒池水更换消毒操作规程、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维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程(有集中通风系统的)等,其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分别置于卫生档案或相应岗位中。

  2. 无卫生管理制度的,不得分;管理制度内容不齐全的,扣2分。

  第五项 应急处理预案(*关键项)

  1.依照卫生部《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的规定,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氯气泄漏、急性结膜炎流行等)应急处理预案,内容包括应急处置物品及药品的储存管理、氯气泄漏或急性结膜炎流行时的处置程序、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报告流程等,置于卫生档案中。

  2.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氯气泄漏、急性结膜炎流行等)应急处理预案的,不得分;预案内容不齐全的,扣2分。

  3.此项目为*关键项目,达不到此“评查内容”满分的,则不能评定为*。

  第六项 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

  1.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 游泳场所应设置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2.无卫生管理组织的,扣2分;无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扣2分。

  第七项 体检培训

  1、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游泳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2、实行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

  3、抽查3人以上,缺一人扣2分,扣完为止。

  第八项:开放前水质报告(可合理缺项)

  1.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季节性及新开放的游泳场所在开放前应向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游泳池水样送检,取得其出具的游泳池水质检测评价报告。采样方法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7220—1998)要求,检测指标包括游离性余氯(mg/L)、PH值、细菌总数(个/mL)、浑浊度(度)、大肠菌群(个/L)等,指标需全部合格后方可开放。

  2.对于常年开放的游泳场所此项可合理缺项。

  3.无开放前游泳池水质检测评价报告检测结果的,此项不得分;报告检测结果未全部合格的,扣2分。

  第九项 开放期间水质报告

  1.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在游泳池开放期间,需提供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游泳池水质检测报告(监测、监督抽检均可)。

  2.监测项目包括:游离性余氯(mg/L)、PH值、细菌总数(个/mL)、浑浊度(度)、大肠菌群(个/L)、尿素(mg/L)、池水温度(℃)等。

  3.无当年开放期间游泳池水质检测评价报告检测结果的,此项不得分。

  第十项 禁游标志

  1.根据《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游泳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的标志。

  2.无禁游标志的,此项不得分;标志未设置在入口醒目处的,扣1分;标志内容不全的,扣1分。

  第十一项 水质公示

  1.游泳场所应在入口处或服务台等醒目处公示泳池自测的室温、水温和游离性余氯(不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游泳池水的,可不公示游离性余氯)、pH测定结果,并注明测定的时间,检测人员。

  2. 每日水质检测结果公示应对每一场次或上午、下午、晚上三次定时公示。

  3.未进行水质公示的,此项不得分。公示项目(室温、水温和游离性余氯、pH)不齐全的,缺一项扣0.5分;每日未按场次或上午、下午、晚上三次定时公示的,每缺一次扣0.5分,扣满2分为止。

  第十二项 未出租游泳衣裤

  1.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游泳场所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2.出租游泳衣裤的,此项不得分。

  第十三项 池水循环消毒设备(关键项)

  1. 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游泳场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的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补水等设备设施应齐备完好,能正常使用。

  2.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应包含自动添加消毒剂的设施(原则上不能采用人工直接添加消毒剂进行游泳池水消毒),游泳池水应8小时以内循环净化一次,并定期补充新水。

  3.应建立并执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好相应记录。

  4.无游泳池水循环设备或补充新水、消毒系统任何一项设施损坏,则表示循环净化给水系统不能正常使用,该关键项不得分,不予评定等级。

  第十四项 浸脚消毒池(关键项)

  1.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2.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

  3.无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该关键项均不得分,不予评定等级。

  第十五项 *室、淋浴室和浸脚池顺序

  1.游泳场所在开放时,泳客进入游泳池时,应严格按照先到*室*,再到强制淋浴室淋浴,再经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消毒脚,最后进入游泳池的顺序。所以,游泳场所的设施必须按照*室、淋浴室和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规范设置,不得互相交叉或颠倒。

  2. *室、淋浴室和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不规范的,此项不得分。

  第十六项 儿童涉水池与*池(可合理缺项)

  1.有儿童涉水池的,其水池应与*池相隔离,并有的循环净化供水系统。

  2.儿童涉水池与*池未隔离,或无的循环净化给水系统的,此项不得分。

  3.无儿童涉水池的,此项可合理缺项。

  第十七项 余氯检测(可合理缺项)(关键项)

  1.游泳池水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应该使用检测游泳池水质游离性余氯的仪器,在每场开放前、开放时均应进行池水余氯、PH值等检测,检测结果应公示并注明测定时间,且记录备查。不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游泳池水的,此项可合理缺项。

  2. 检测游泳池水质游离性余氯的仪器必须经过质监部门认定合格的,有正规的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并配备检测药剂能够正常使用,检测结果准确。

  3.无检测游泳池水质游离性余氯的仪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该关键项均不得分,不予评定等级。

  第十八项 消毒剂存放

  1.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消毒剂置于有盖容器中密封保存,保存地点应当相对,存放场所应当能够密闭、干燥、避光,不能放置在走道、休息室、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机房等;同时建立消毒剂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要详细记录消毒剂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索证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

  2.未配备消毒剂存放场所的,此项不得分;消毒剂存放场所未的,扣2分。消毒剂存放容器不能密闭的,扣2分。

  第十九项 池水循环操作及余氯自测记录

  1.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游泳场所水循环净化消毒操作人员应将操作情况进行记录,内容包括开机时间、关机时间、循环泵开启数量、水循环流量、加入净水剂的时间与剂量、加入消毒剂的时间与剂量、设备维修情况、操作人员签名等。。

  2.游泳场所应按照室内游泳池每2小时、室外游泳池每1小时一次对游泳池池水游离性余氯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

  3. 无游泳池水循环净化消毒操作记录的,扣2分;操作记录不全的,扣1分;无游泳池水质游离性余氯检测记录的(不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游泳池水的,此项可合理缺项),扣2分;检测记录不全的,扣1分。

  第二十项 浸脚消毒池水更换

  1.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水每4小时更换一次,浸脚消毒池池水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

  2.游泳场所应定时测定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水余氯浓度,并做好记录,记录应包括池水更换的时间、池水的余氯浓度。

  3. 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水未每4小时更换一次的,扣2分;无更换记录的,扣1分,记录不全的,每缺一项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第二十一项 *柜清洁消毒

  1.游泳场所应在每日对*柜清洁消毒一次以上,并做好记录。

  2.未对*柜进行清洁消毒的,此项不得分;开展*柜清洁消毒的,给2分;未每日对*柜清洁消毒一次以上的,扣1分;无消毒记录的,扣1分。

  第二十二项 液氯消毒安全措施(可合理缺项)

  1.游泳池水采用液氯消毒的,应有防止泄漏措施,水处理机房不得与游泳池直接相通,机房内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放置、加注液氯区域应设置在游泳池下风侧并设置警示标志,加药间门口应设置有效的防毒面具,使用液氯的在安全方面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未使用液氯消毒的,可合理缺项。

  2.无液氯消毒安全措施的,此项不得分;液氯消毒安全措施不完全符合要求的,扣2分。

  第二十三项 现场水质余氯检测(可合理缺项)

  1.游泳池水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监督人员应在现场检测游泳池水游离性余氯,检测深水区、浅水区池水游离性余氯,游泳池水(包括儿童涉水池)应保持游离余氯浓度为0.3~0.5毫克/升。未采用含氯消毒剂(如使用臭氧、二氧化氯等)进行消毒池水的,可合理缺项。

  2. 现场检测游泳池深水区、浅水区水质游离性余氯各一处以上(如未区分深水区、浅水区的,则在游泳池两边各检测一处),有任何一处不合格的,此项均不能得分。

  第二十四项 浸脚消毒池水质检测

  现场测定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水余氯浓度,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此项不得分。

  第二十五项 卫生间环境
  1.公共卫生间应每日清扫、消毒,保持便池内无积粪,室内无异味。出现积粪(尿垢)和异味二种情况之一,即判定为不合格。卫生间应通风良好,能够自然通风,无自然通风的应安装机械通风设施且能正常使用的。

  2.公共卫生间环境有异味、积粪中任何一项的,扣2分;未每日清洗消毒的,扣1分;通风不好(不能自然通风且未安装机械通风设施或不能使用的)的,扣1分。

  第二十六项 消毒产品

  1.使用的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取得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产品应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采购时应注意产品标签并向供货方索取查验相关证件和批件。使用的消毒产品标签应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地址、卫生许可证号等,标注应齐全,在保质期内使用。

  为客人提供拖鞋的单位应有相应的拖鞋消毒设施,配备拖鞋专用消毒桶,大小应和提供拖鞋的多少相适应。拖鞋消毒池(桶)必须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物品的消毒。拖鞋的应在专用的拖鞋消毒桶内进行。

  3.杯具的清洗消毒应在专用消毒间内。消毒间,有标志,配备2个及以上的水池,杯具采用化学消毒(去污、清洗、消毒、保洁)及物理消毒(消毒柜)双消毒,化学消毒浓度(如使用含氯消毒剂)应在250—500mg/L,备用的杯具应放置在保洁柜中。清洗消毒后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4. 提供的非一次性使用拖鞋、杯具未一客一换的,此项不得分;拖鞋、杯具未消毒的,扣1分;未按照规范消毒的,扣1分;无拖鞋、杯具一客一换一消毒记录的,扣1分。

  第二十八项 集中通风系统(可合理缺项)

  1.集中空调应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进行清洗,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及专业技术人员对空调系统的各个部件及管道进行全面检查清洗。空调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过滤器、表冷器、加热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

  2.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一)开放式冷却塔;(二)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三)空气处理机组;(四)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3.索取相关资料(资质方面),并做好检查、清洗消毒或更换记录。

  4.清洗消毒工作的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定。

  5.集中空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6.集中空调过滤网、过滤器、机房不得有积尘。

  7.集中空调开放式冷却塔应远离公众通道应设置有效隔挡设施。新风取风口应远离开放式冷却塔、排风口等污染源。

  8.集中空调冷却塔中冷却水消毒液有效氯浓度应达到6.5mg/l,作用30分钟。

  9.本项可合理缺项。

  10.过滤网、过滤器、机房有积尘的,扣1分;冷却塔中冷却水消毒液浓度未达标的,开放式冷却塔未远离公众通道或未设置有效隔挡设施的,扣1分;新风取风口未远离污染源、开放式冷却塔、排风口的,扣1分;

  第四部分 量化分值计算及评级标准(表尾)

  1、评分表总分为102分,实得分是依据本评分表对游泳场所进行评定的实际得分。

  2、合理缺项的分值需标化,标化分=实得分除以应得分×100。应得分是各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减去合理缺项后,应得的总分。

  3、根据总得分确定级别,如有缺项,则根据标化分确定级别,分别做出优秀、良好、合格的量化分级结论。

  (1)标化分为90分以上者,评为优秀,核定为*;

  (2)标化分为70-者,评为良好,核定为B级;

  (3)标化分为60-69者,评为合格,核定为C级;

  (4)标化分低于60者或标注“※”的关键项不达标的,评为不合格,不予评定等级。(对关键项不达标的单位应完成评分表)

  4、“评查内容”各单项得分,扣完为止,不能出现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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