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承诺开放银行业的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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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银行服务如下所列:

  a.接收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c.金融租赁;

  d.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包括信用

  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

  e.担保和承诺;

  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1)除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

  ·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

  ·就(a)至(k)项所列所有活动进行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包括资信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证券的研究和建议、关于收购的建议和关于公司重组和战略制定的建议。

  (2)没有*

  (3)A.地域*

  对于外汇业务,自加入时起,无地域*。对于本币业务,地域*将按下列时间表逐步取消:自加入时起,开放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加入后1年内,开放广州、珠海、青岛、南京和武汉;加入后2年内,开放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加入后3年内,开放昆明、北京和厦门;加入后4年内,开放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加入后5年内,将取消所有地域*。
  (1)没有*

  (2)没有*

  (3)除关于本币业务的地域*和客

  户*(列在市场准入栏中)外,外

  国金融机构可以同外商投资企

  业、非中国自然人、中国自然人

  和中国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无个

  案批准的*或需要。其他,没

  有*。
  对于金融租赁服务,将允许外国金融租赁公司与国内公司在相同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B.客户

  对于外汇业务:允许外国金融机构自加入时起在中国提供服务,无客户*。对于本币业务,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加入后5年内,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获得在中国一地区从事本币业务营业许可的外国金融机构可向位于已开放此类业务的任何其他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

  C.营业许可

  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加入后5年内,应取消现在的*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包括关于内部分支机构和营业许可的措施。

  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独资银行或外国独资财务公司: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

  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银行的分行: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美元。

  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

  从事本币业务的外国金融机构的资格如下:

  -在中国营业3年,且在申请前连续2年盈利。其他,没有*。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参考资料:http://www.jze.net/fl/wto/flzw/xj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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