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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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07 10:27
公司倒闭后,破产资产在全部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之后,优先清偿破产公司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如果破产资产不能足额支付上述费用,则只能按比例清偿。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公司破产员工一般可以按照如下方法计算经济补偿金:
1、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赔偿,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时间计算,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3、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如下:
1、破产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企业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企业破产清算时职工权益需要注意的是: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审核职工劳动合同、企业的薪酬制度、工资表及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凭证,核实企业是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形以及拖欠的具体数额;梳理职工劳动合同,核实职工是否存在未订立或未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结合仲裁时效及工资结构来考虑是否需要向职工支付二倍工资;
2、审核企业的考勤记录、值班记录及职工的加班申请表,并结合企业关于加班工资的发放规定核算拖欠的加班工资总额;审核劳动合同即企业的职工手册等规章制度,核实企业是否有约定或规定需要向职工发放年终奖;审核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曾介入处理过欠薪问题,以核实是否需要向职工支付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以及与社保部门协调,请求其出具企业应补缴的各项社保项目明细清单。
3、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在破产企业董监高人员的工资高于该企业的职工的平均工资的情况下,处理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事宜时也仅只能按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去计算董监高人员的工资。
4、对于企业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董监高人员获取的工资性收入,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对董监高人员在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范围内的部分工资给予第一顺位的清偿,对于超出这一范围的工资,也同样可以得到保护,只是需要参照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