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有什么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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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证证书的继续教育方案,是由省注册中心负责编制和发布全省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其产生是主要是为了解决二级建造师持证人在证书的注册及证书有效期到期时的续注册问题。继续教育制度的制定,也保证二级建造师持证人的专业知识不会遗忘与减弱。

被注销注册或未能按时办理续期注册且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超过三年以上的二级建造师,申请重新注册时需完成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内所规定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重新注册。

二级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取得两个及以上专业执业资格的,除完成原专业周期内的120学时继续教育之外,还需完成其他项专业的专业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新增项注册专业自增项之日起,三年周期内亦需完成增项专业的专业课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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