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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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03:40
前提条件:新建水泥厂首先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先取得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意见;其次要符合国家产业*,项目需经过*行政许可同意,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规定“单班2.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为*类项目,“普通挤砖机、SJ1580-3000双轴、单轴制砖搅拌机、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单班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1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属淘汰类项目,上述项目将不得进行环保审批;第三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具体新建水泥厂应办理手续:
(一) 确定公司形式: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三万元,需要2个以上股东,如果股东只有一人,执照会注明“自然人独资”,其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二)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如果名称不存在重名,则工商局核发一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名通知)
" 。
(三)编写
"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