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五章 文化生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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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五章着重于提升残疾人的文化生活权益。首先,各级有责任规划和建设适合残疾人参与的文化、体育和娱乐设施,如在城乡体育健身场所配备特别设计的康复器材,确保他们能够充分融入社会活动(各级应有计划地兴办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并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器材)。


为了鼓励残疾人的文化体育活动,会组织和支持各类活动,并保障残疾人在参与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时,其在岗待遇不变,如工资、奖金和福利(组织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并确保获奖者得到表彰和奖励,所在单位保障其在岗待遇)。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在传播媒介上积极支持残疾人事业,通过多种途径如广播、报刊、图书、影视和网络,免费发布助残公益信息(文化部门通过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事业,刊播免费的助残公益广告)。


同时,县级以上的公共图书馆设有特别服务,包括盲人图书室,提供有声读物和盲文版书籍,满足不同残疾人的阅读需求(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图书室,提供有声读物和盲文版书籍,便利残疾人获取信息)。


最后,为了进一步促进残疾人的休闲和娱乐,公共场所如动物园、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对持有残疾人证的个体开放,实行免费(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各类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和旅游景区,保障其文化生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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