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1 03:58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14:39
是的,如果公司愿意承担,请列入“工资”核算,计缴个税。
希望能帮助到您!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14:34
最好不要扣除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14:34
不清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14:37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如果您单位组织职工旅游费用属于不符合生产经营常规的支出,费用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如果您单位对全体雇员组织旅游而支付的费用,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
如果您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和其他人员组织旅游支付的费用,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处理。
您单位应根据您单位组织旅游的性质分上述几种具体情况来进行税务处理。
同时提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
(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14:34
按照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正常列支即可,在汇缴时和罚款一样调增纳税所得额即可,税法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旅游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并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