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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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对印章刻制的治安管控,防止利用印章进行非法活动,浙江省依据相关法律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治安管理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无论是国家机关、企业还是非营利组织的公章刻制,均适用本规定,除非有其他法律或法规另有特别规定。


本办法所指的公章包括各类组织的规范名称章和特定用途的专用章,如合同、财务章等,这些公章需通过统一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从事公章刻制业务需满足严格条件,包括固定的场所、符合系统要求的资金和技术设备、健全的安全制度等。必须向县级以上门申请,获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私章刻制者需在十日内向门备案。


单位或机构刻制公章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经门核实并录入系统后,由指定的刻制单位进行。跨省刻制需提供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应手续。


刻制单位必须遵守规定,按照核实信息刻制公章,并确保公章仅限内部使用,不得转让或外加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各类型公章的刻制数量和管理有特定。


若单位名称或公章变更或丢失,需要重新刻制的,需按原规定办理。原有公章需作废并妥善处理。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等人员的专用章需凭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刻制,并严格管理。


刻制单位在字号、地址或负责人变更时,需向工商和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或注销手续。私章刻制者变更信息需及时向门备案。




扩展资料

省令第225号 《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已经省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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