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六章 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9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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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9 08:33

第六章着重于学校体育设施的保障和管理。


第二十条规定,学校需依据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逐步配齐,体育器材应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或改造学校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划,确保场地和设施的建设符合标准。


在城镇密集区域,学校应考虑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以满足学生体育活动的需求。同时,社会的体育场所和设施应安排部分时间免费对学生开放,鼓励学生参与体育锻炼。


第二十一条强调了体育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学校需制定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场地和器材的管理,保护其免受侵占和破坏。


第二十二条指出,教育经费预算应充分考虑到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确保体育经费的合理分配。地方*在年度预算中应为体育工作预留专门资金,国家和体育行政部门也会给予支持。同时,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为学校体育工作捐款,共同促进体育教育的发展。


扩展资料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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