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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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00:48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详解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需在领取营业执照三十日内,向市房管部门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不得转让、出租或出借。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办公显眼位置公示资质证书、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服务电话,并按物价规定公开收费明细。
费用缴纳规定
第三十四条:业主需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如物业使用人交费,业主需承担连带责任。新建物业未出售或交付的,建设单位负责交纳。逾期未缴者,业主委员会督促并可诉诸法律。
第三十五条:业主出租物业需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费用,租赁合同签订后十日内需通知物业委员会和企业。
物业转让时,买方需确保物业费用及维修费用结清,否则由买卖双方与物业企业协商解决。
服务提供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供水、供电等单位向最终用户收费,若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不得额外收费。企业需接受业主监督,定期听取业主意见。
第三十八条:合同期满前,双方不得无理由解除合同,需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物业委员会应在期满前召集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重新选聘。
合同终止与退出
第三十九条:合同期满后,原物业服务企业需在十日内退出,将物业管理资料和账目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新聘企业,确保物业管理无缝衔接。
第四十条:在物业管理争议中,事处和相关部门将负责调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投诉并及时回复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