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旅客运输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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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7:38

云南省的道路旅客运输在法规中有详细的规定。第三章主要涉及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的运营要求。



第十六条规定,班车客运必须随车携带相关许可证明和标志,临时包车则需临时客运标志牌。定线旅游客运按班车管理,非定线则参照包车管理,需携带旅游标识和相关合同。如有多名申请人,可通过招投标方式决定许可。



第十七条强调,包车和旅游客运车辆需按约定运行,不得异地经营,单程包车回程需备案。包车客运车辆发车前需进行安全检查,未经检查合格不得载客。非定线旅游客运需实行车辆调度,禁止未经调度的车辆运营。



第十八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许可时会设定经营期限,届满后需重新申请。班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的经营条件变更需要重新办理许可。班车客运不得随意停止服务或改变许可内容。



第十九条针对进站方案和班车站点,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调整。跨省的班车客运中途停靠点需遵循国家规定,而县城区线路类别由所在地确定。



第二十条规定,小型客车的经营范围限于本县及相邻乡镇。客运车辆的安全管理也非常严格,特别是长途和夜间驾驶。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农村客运的运营方式和车辆要求,强调农村客运班车线路需满足特定条件,同时禁止一系列违规行为。



总的来说,云南省的道路旅客运输条例对各类客运服务的运营、安全管理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罚都有明确的规定,确保了运输市场的规范和旅客权益的保障。



扩展资料

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常委会公告 (第12号)《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5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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