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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近亲属可以会见,但不得超过三人。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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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之后,只要是同被羁押人员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人,不受人数都可以去会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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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会见有具体规定,一是会见时间,二是会见人数。只有在规定的会见时间才能会见,一般是一至二人,人多了可分批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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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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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关押看守所的已决犯,准许三名近亲属前往探望。
《在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所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