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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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19:11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规定了一系列关于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条款。


当违反条例第六十二条时,行为人可能会被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或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甚至罚款和吊销执业证书,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刑事责任。具体包括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中止妊娠,以及实施假节育手术、假医学鉴定等。


第六十三条针对伪造、变造或违法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处罚涉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将被取消证明,相关单位和个人也可能受到行政处分。


单位违反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如提供躲避条件、违反生育、不执行奖励优待或未履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将面临的纠正和通报批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会受到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因违章操作或延误救治导致严重后果,需依照相关法律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如有违法行为,如侵犯公民权益、滥用职权、索贿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分,违法所得将被没收。


第六十七至第六十九条详细列出了违反条例后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额外处分以及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罚。


最后,第七十条指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认为合法权益被侵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扩展资料

(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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