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管理内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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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23:00

为加强黑龙江省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及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此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涵盖文字、图纸等多种载体的文件资料。

省建设部门负责全省城建档案工作,市、县城建档案部门在各自的行政区域负责管理,业务上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小城镇和农村新居建设也需接受业务指导,乡(镇)*需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城建档案工作。

城建档案工作被视为公益事业,*需将其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并提供资金支持。城建档案馆需符合相关标准,数字化管理系统包括建筑信息和地下管线数据,且实现动态管理。

城建档案馆管理多种档案,包括建设工程项目、人民防空、地下管线、业务技术、交通、电力等与城乡建设相关的资料,以及相关*文件和基础资料。建设单位需在工程竣工前一个月提交档案,经查验后办理验收备案。

新建、改建等项目需按期报送档案,特殊情况需修改补充。地下管线普查成果需在完成后三个月内报送,重要档案需定期修复和复制。所有档案管理需遵守保密法规,并对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罚款和行政处分,严重者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农垦、森工系统则按照省里特定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后经多次修改,最新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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