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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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4:09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投资损失的确认标准。首先,投资损失分为债权性和股权(权益)性两种。
对于债权投资损失,企业需依据原始凭证、合同、会计核算等资料进行确认。如果债务人或担保人遭遇破产、关闭等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如破产宣告文件、资产清偿证明或司法追索记录等。若超过三年未完成清算,还需额外提供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股权投资损失的确认则需企业提供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注销文件等详细资料。被投资企业的终止经营证明和资产处置文件也是关键证据。
当企业提供担保导致损失时,如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需参照应收款项损失处理。对于关联企业间的交易损失,如转让资产或提供借款担保,企业需进行专项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然而,并非所有损失都可扣除,例如债务人有偿还能力而未偿还的债权、违法逃废债务的债权、行政干预导致的债权以及未追偿的债权等,这些均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损失。
总的来说,企业需严格按照法规和证据材料来确认和处理投资损失,以确保税务合规性。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于2011年3月31日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 25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附则8章52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实施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