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上班途中绕路买菜,遇车祸身亡,属于工伤?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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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01:47

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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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4日上午,宗某在去上班的路上绕道到一农贸市场买菜,买完菜后她驾驶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上午9点左右,当宗某行驶至农贸市场南侧1.7公里左右十字路口时,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宗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宗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宗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邓丽军律师解答: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所指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即“上下班途中”应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不偏离正常目的的合理路径之中。在不偏离上述合理路径的原则下,职工为解决基本生活所需而经过的合理地点如中途为解决如厕问题而多绕一点路,或为解决下班后的吃饭问题,顺便至附近农贸市场买一些食品也均应视为合理的路径。

本案中,宗某供职单位位于其家东南方向,距离约3.5公里,宗某上班的合理路径应在宗某住处与单位之间的合理范围内。从宗某家出发到单位沿途有卖菜摊点,单位周边也有农贸市场,但宗某却舍近求远,选择在自己家东北方向,距离约4.5公里的涉案农贸市场买菜,行程已明显偏离了正常的合理上班路径。宗某在距离涉案农贸市场较近,距离她工作单位较远的地点发生交通事故,显然不能认定属于合理的上班途中,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邓丽军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邓丽军,硕士研究生,主要执业领域包括企业、*法律顾问及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对征地拆迁、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与继承、劳动用工等法律业务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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