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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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22:16

青岛市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规定,如有单位未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接受调查,或者未提供相关资料,将面临从二千元到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罚款可达一万元至二万元。这包括未参加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和提供不合规工资支付表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扣押劳动者档案的用人单位,将被要求改正,并可能面临每人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指出,劳务派遣工作者工作时间违规延长的用工单位将受到警告和罚款,每人罚款范围为一百元至五百元。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如擅自办学、发布未经审批广告等,将面临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严重者甚至会吊销许可证。同时,培训机构在不符合设立标准时,也需改正,逾期未改正将被吊销许可证。


对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规从事鉴定、违反程序或不按规定年检的,将被罚款并可能吊销许可证。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违规行为,如滥用职权、泄露信息等,将受到相应处分,严重者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如果行政部门或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若违反本条例的其他法律、法规,将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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