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章 附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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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22:24

在青岛市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第五章主要涉及附则的内容。首先,条例明确指出,所指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几类: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合伙形式运营的组织,以及基金会
任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机构或组织

其次,条例中提到的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指的是必须经过市、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设立的机构,它们在劳动保障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取代了1999年4月3日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青岛市劳动监察条例》,这意味着其内容对当时的劳动保障实践进行了更新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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