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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释解与适用】
本条是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及其刑罚的解释和应用。
本条共四款。第一款涉及违规向他人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及处罚。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条款,旨在惩治违背个人意愿的个人信息买卖与倒卖行为。修正案(七)的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针对国家机关、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设立特殊主体犯罪,本款扩大了犯罪主体范围至所有年满16岁的人,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不论来源,均可定罪处罚。第一款界定犯罪客体为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其活动情况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通讯信息、住址、账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此处的“违反国家规定”涵盖法律、行*规、部门规章等国家层面的个人信息管理规定。例如,反洗钱法、商业银行法、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都有相关保护规定。客观方面需符合向他人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出售”指个人获取利益而转让公民信息,“提供”指违反规定向他人分享公民信息。根据行为性质与情节严重程度,处罚可为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标准包括大量出售、多次出售、高额获利或信息使用后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等,具体认定需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最高*、最高*的解释文件对情节严重进行了细化。
第二款关注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情况。原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为本款基础,修正案(九)修改后,扩大了犯罪主体范围,所有在提供服务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可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均在处罚之列。同时,扩大了“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增加了部门规章等的规定,并加重了处罚力度,对情节严重的犯罪,法定刑由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提高至七年有期徒刑。
第三款针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与处罚。原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修正后移作第三款,明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犯罪,情节严重时,应依据第一款规定处罚。犯罪手段包括秘密窃取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信息。情节严重要求达到特定标准,如手段恶劣、大量获取、多次窃取后出售牟利等。
第四款规定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单位若涉及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罚。同时,第二款从重处罚原则适用于单位直接责任人,确保全面打击单位犯罪。
【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需注意刑法及法律法规中可能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其他条款,如隐匿或非法开拆信件犯罪、非法使用窃听设备犯罪等。同时,非法获取信息的手段可能涉及侵犯通信自由权利、非法使用窃听等行为。在案件处理时,应全面审视并依法从一重罪或数罪并罚。
【指导案例】依据2022年最高检指导性案例,业主房源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限定使用范围的信息构成犯罪,需根据信息主体的同意、授权,对生物敏感信息进行特定处理。认定个人信息数量需全面固定数据,有效甄别信息,准确提炼关键识别要素。人脸识别、居民身份证信息等高度可识别性信息也属于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提供或出售构成犯罪。
【典型案例】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例强调了信息数量、违法所得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重要性。案例涉及信息数量的直接认定、非法所得的计算,以及在主从犯、犯罪情节等基础上的分类处理。对涉及未成年人、初犯等从宽处理,对主犯、职业惯犯等从严惩处。
【总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惩处需全面、严格,涉及信息数量、违法所得的认定,犯罪主体的区分与处罚,以及全链条打击非法信息流转。最高司法机关的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为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与案例参考,强调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重要性与犯罪严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