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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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在交易场地、股份、收购态度、收购对象的股权结构以及收购性质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首先,交易场地不同,要约收购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其次,股份不同,要约收购在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30%时需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持有股份达到90%以上时,收购人负有强制性要约收购的义务。协议收购的实施对持有股份的比例无。再次,收购态度不同,协议收购通常表现为善意的,基于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友好协商,而要约收购的对象是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的同意,因此要约收购通常被视为敌意收购。此外,收购对象的股权结构不同,协议收购方倾向于选择股权集中、存在控股股东的目标公司,以较少的协议次数、较低的成本获得控制权;而要约收购则倾向于选择股权较为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购难度。最后,收购性质不同,部分收购是指试图收购一家公司少于100%的股份而获得对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它是公司收购的一种,与全面收购相对应。协议收购的收购人若收购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转化为要约收购,但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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