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55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7:29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可见,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只有人民依法提出建议,人民才能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
个人看法,lz的情况不乐观,恶意陷害司法人员,是触犯刑法,对于贪污的案子一般都是从严的,而且是由自行侦察的,顶着“十佳”的光环,想不偏听偏信也难,这种东西有点复杂,把你放到台上了,那是很惨的!!院里要是想查清楚,应该不能,毕竟是自己人;但如果是有人故意的,那就不好说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7:29
只能够退回一次!补充侦查后仍无法审理,应当建议撤诉,若不肯撤诉,应当就已有的证据开庭审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7:25
一个月的时间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7:24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员签名。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7: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提起公诉后,1个月内审理结束并宣判,对复杂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如果审理过程中改变审理、或者退回补充侦察,或者申请补充侦察,则审理终止,下次案件移交后重新计算时间,相关条文如下: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员签名。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