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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兵工作条例第七章的规定,新兵运输工作在征兵开始前的15天内开始有序进行。首先,部队将派出联络组,以军为单位,于指定日期到达相关省份(第三十五条)。这些联络组的任务是向当地征兵办公室提出本单位的新兵运输计划,包括新兵人数和起止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兵办公室在收到部队的计划后,会根据新兵数量和运输需求,按照运输规定向军区联勤部门提交本地区的具体运输计划(第三十六条)。这确保了运输的顺畅和组织的合理性。
铁道、交通和民航部门是新兵运输的保障力量,他们根据运输计划,及时调度车辆、船只或飞机,确保新兵能够安全抵达部队(第三十七条)。这一环节强调了对新兵安全的高度重视。
县、市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负责按照计划组织新兵起运,出发前会对新兵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以防止在途中发生意外(第三十八条)。这体现了对新兵安全教育的严谨态度。
沿途的军事代表办事处以及军用饮食供应站会在新兵运输过程中提供积极支持,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所有相关人员,包括军用饮食供应站、送兵接兵人员和新兵,都将接受军代表的专业指导(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事委员会令 第 316 号 现公布《、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二○○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