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 农药登记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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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13: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强调了农药的管理与登记制度。首先,所有农药的生产(包括原药和制剂加工)以及进口,都必须经过严格的登记程序,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新农药的登记分为三个阶段: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田间试验阶段是初步检验,需由研制者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进行,但此阶段产品不可销售。田间试验成功后,可通过临时登记证在特定范围内进行试销和示范。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需通过正式登记,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药登记证后,方可合法生产与销售。


登记证和临时登记证都有有效期限,过期需申请续展。已登记农药若变更剂型、含量或使用范围等,需要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农药登记时,研制者、生产者或外国企业需提供农药样品及详细的技术资料,如产品化学特性、毒理学评估、药效、残留情况和环境影响等,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下设农药检定机构负责具体登记工作。


农药的评审和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如农业、林业、工业产品许可、卫生、环保等,他们共同组成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评价。对于首次登记的新化合物农药,国家保护其未公开的试验数据,6年内未经许可,其他申请人不得使用这些数据申请登记,除非是出于公共利益或采取措施防止不当商业使用。


最后,生产已登记相同农药产品的厂家,必须申请农药登记并提交样品和相关资料,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获得农药登记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 326 号 ,公布《关于修改的决定》,自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施行。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农药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本条例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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