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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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19:29
案例资料
意外险中的意外身故是指因非本人、非疾病、外来的、意外的事由或原因造成的死亡。本文探讨的无证无牌驾驶有三种情况,其一是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其二是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其三是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同时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无证无牌驾驶机动车意外死亡是否可以获得保险赔偿?
[简要案情]:某公司为其员工高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在保险期间,高某遭遇车祸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高某是在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摩托车时与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高某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是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高某亲属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拒绝给付保险金。高某亲属起诉至。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被保险人方)的诉讼请求,支持保险公司拒绝理由
争议焦点:一、某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和提示义务?二、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时驾驶的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工具?三、某保险公司是否符合免赔条件?四、保险公司是否应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分析:
1、保险条款约定:无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交通工具,属于除外责任,即保险公司免赔。保险公司的免赔条款在投保时要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和提示,那么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进行了明确说明?本案中某公司在投保时在投保人声明栏盖章,确认对免赔条款已阅读并理解。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赔条款已进行明确说明。
2、高某发生意外时驾驶的车辆是否是机动交通工具?保险公司是否符合免赔条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三)“机动车”,是指以运输装置驱动或者索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有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参照国家标准《汽油机助力自行车》(GB17284-1998)的规定,第6.1.1条汽缸工作容积:助力车的汽缸工作容积不大于30ML;第6.1.2条整车净重:助力车净重应不大于40KG;第6.1.6条助力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根据上述规定,高某驾驶的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围,不符合非机动车的条件,应按照机动车管理。因此高某的行为属于无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保险公司根据免赔条款予以拒赔。
3、对于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不同,不同法官,甚至同一法官在不同案件中可能采取不同的标准和尺度来判定。免赔条款一般都加大加黑颜色相异,引起阅读时醒目作用,或者保险公司将免赔条款单独印制,制作单独的投保人声明等等,以此来证明保险公司进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在投保书上的签字、盖章,一般会被认定为保险人已对免赔条款作了明确说明。
4、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一般都是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赔范围,像本案中无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都是法律所禁止行为,当然也是免赔条款约定范围。对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尤其应当谨慎行事。
5、意外险的责任范围是外来的、意外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那么外来的、意外的因素是近因、主因,如果高某的无证无牌驾驶并不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那么还是应当属于保险责任。如果高某在交通事故中属于无责、次责,保险公司还是应当在意外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本案中高某无证无牌驾驶是否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呢?高某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即高某无证无牌驾驶是导致死亡的部分原因,等者认为还是应当具体分析过错责任,根据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高某的意外险可以获得10万元保险赔偿金,但因其自身有部分过错,相应的减少其获得的赔偿金,那么本案中的原告方至少应获得5万元的保险赔偿金,这样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来说都是比较公平合理的,而本案中以一刀切的方式支持保险公司拒赔,笔者认为还是欠妥的。
风险提示:
1、不管是个人意外险还是团体意外险,在投保时都应尽可能的多了解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免赔条款。特别是团体意外险中的保险责任、免赔条款,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后,应当组织被保险人对保险责任、免赔条款的学习,让团体意外险中的每一个被保险人都知悉保险责任、免赔条款。
2、被保险人自身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一般都是拒赔的,因此要尽量避免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其他违法行为。
重点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汽油机助力自行车》(GB17284-1998)第6条
《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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