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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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9:22
1、军婚女方可以提出离婚,如果女方是军人的配偶,那么在征得军人同意的情况下,女方可以去起诉离婚,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如果女方是军人,那么其可以携带离婚所需材料,直接向提起离婚诉讼。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