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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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5:32
劳务合同和委托合同作为两种不同的合同类型,具有一定的区别。具体区别如下:其一、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其二、二者的具体定义不同;其三、二者的标的不同;其四、二者的订立目的不同。
一、劳务合同和委托合同有什么区别?
劳务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劳务合同的订立目的在于由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而不在于实现雇用人的预期利益,这种劳务一般表现为受雇人利用自己的劳力为雇用人提供一定的劳动;而委托合同的订立目的在于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实现一定的预期利益,受托人提供劳务不过是满足这一目的的一种手段。
(2)受雇人依据雇用合同提供劳务,必须服从雇用人的指示,自己一般不享有的酌情裁量的权利;而受托人虽然须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但一般却享有一定的裁量的权利。
(3)雇用合同为有偿合同,不存在无偿的情况;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二、委托合同的相关概念与特征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1、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2、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当指出,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受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4、委托合同是双务诺成合同。委托合同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时成立 ,不论是否有偿,双方都负有一定的义务。
5、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单务合同,也可以为双务有偿合同。凡属于民事日常生活与活动的事务,通常为无偿单务性委托合同。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委托合同方成为有偿双务合同。
6、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委托合同只强调以处理事务为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务且有成果为要件。委托合同不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和履行人身性质的债务的行为。
综上所述,劳务合同是就劳务活动而达成的协议,委托合同是就委托事项所达成的协议,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二者的具体定义不同,二者的标的不同。此外,委托合同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委托合同是双务诺成合同。委托合同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时成立,不论是否有偿,双方都负有一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