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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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3:56
第五章,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中的征税原则及税款计征规定如下:
进口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在报关放行到纳税前,企业所在地海关将实施保税货物监管。对于具备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推荐与海关进行电子联网,以提升管理效率。
当零部件组装成整车后,汽车企业需向海关提交纳税申报。海关依据《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的规定,对零部件进行归类,并按照相关规定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对于被核定为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海关将按照整车税率进行计税;而对不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则按照零部件税率进行计征。
在征税过程中,若配套厂家提供的零部件进口时已缴纳相关税款,企业能提供进口纳税证明,这部分税款将被扣除。未用于生产整车的零部件,企业应在一年届满后30日内进行纳税申报。
加工贸易汽车转内销时,同样适用本办法。企业需在申请内销前,按照规定向海关总署补办备案手续,并接受核定中心的审核。对于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海关将根据审核结果计征税款,并补缴缓税利息。
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的汽车生产企业在申请内销时,同样需要履行备案程序并接受审核。对于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海关将按照内销实际状态征税。
汽车生产企业每月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申报上月生产使用的进口零部件,按照整车税率计税。首次申报时,需包括在核定报告出具前用于生产整车的零部件。
对于不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企业在收到不构成核定报告后30日内,需申报尚未缴税的零部件,并按照零部件税率计征税款。
如果所有备案车型均不构成整车特征且税款已清缴,企业可申请解除税款总担保手续。纳税申报时,企业需提供核定报告、上月生产及进口零部件的相关清单等单证。
最后,企业在申报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时,应在征免性质栏填写“整车征税”,成交方式栏填“CIF”;申报不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时,征免性质栏填“零部件征税”,成交方式栏填“CIF”。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是2005年2月28日由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为规范和加强对汽车零部件的进口管理,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办法。该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自2009年9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