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例第一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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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当对投保人的身份、保险标的、保险风险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解除合同等关键条款。保险公司不得以误导、欺诈、隐瞒等方式损害投保人利益。
这一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保障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首先,保险公司需要对投保人的身份、保险标的、保险风险等情况进行核实,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欺诈和误导行为。其次,保险公司需要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关键条款,以便投保人能够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和自己的权益。最后,保险公司不得以误导、欺诈、隐瞒等方式损害投保人利益,这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例如,某保险公司在承保一辆汽车时,需要对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性质、车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保险责任、保费、理赔流程等。如果保险公司发现车辆存在重大隐患或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保或解除合同。同时,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不得以虚假宣传、隐瞒关键信息等方式误导投保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保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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