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绥化的阁楼 取暖费是怎么收取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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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20:53

目前该问题还没有最后答案。
当地*正在研讨,或许还有一线减免的可能。等待中。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20:53

现在的方案是40%。一下附上我省规定: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有计量仪表的采暖和蒸汽热费,按计量仪表读数计收。无计量仪表的采暖热费,按建筑面积和建筑层高3.2米为基数计收。层高每超过零点一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
就是说:像我们这样没有安表的用户,要按建筑面积收费。如果把六楼赠阁楼定义为两层,那么无房照的阁楼不算建筑面积,不应收费。如果定义为一层,那么超高的部分(约两米)应按百分之六十收费(楼高约三米,阁楼2米*0.1*3%)。这是阁楼收费的唯一法律依据。
绥化市关于供暖问题的新文件目前网上还没有,自然我们看不到。但是根据小法服从*的原则,如果该文件的部分内容与《城市供热条例》相违背的话,那么它将是无效的。
第二点要提到的是《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供热单位和用户方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对于用户方不肯签订合同的,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对于供热单位不肯签订合同的,用户方有权要求停热,拒绝付费。
大家都知道,绥化的热电厂是没有与任何一个用热户签订合同的。《条例》要求签合同,就是要防止矛盾的产生,和防止单方面的硬性规定。而没有合同的,应遵照什么呢?这就不得不提到合同法的一些规定。首先,依照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也就是说,你买楼时与售楼处商定(虽然是口头的),阁楼只收取百分之四十的取暖费(符合了要约、承诺的环节),并且热电厂在第一年同意并执行了它,该合同已经有效了。而合同的变更,不可能是单方面的。
另根据《合同法》一百七十六及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热是商品,既然热是商品,那就没有强买强卖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20:54

现在都不好说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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