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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文),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标准如下:
1. 总承包单位的配备要求为: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1万平方米以下的需配置1人,1万至5万平方米的至少2人,5万平方米以上则需3人以上,并按照专业分工。土木、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5000万元以下的配置1人,5000万至1亿的需2人,1亿以上则需3人以上。
2. 分包单位的要求是:专业承包单位需至少配置1名,根据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配;劳务分包单位人员在50人以下的配1人,50至200人的配2人,200人以上的需配3人及以上,且不低于总人数的5‰。
3.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存在高风险的大型工程项目,专职管理人员的数量应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基础配备基础上进行适当增加。
4. 施工班组可设立兼职安全巡查员,负责本班组作业场所的安全检查,企业需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现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