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机关立案有异议怎么办?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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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07:49

对机关立案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提出诉讼,要求对相关情况进行认定,具体情况下可以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查取证后,作出对立案情况是否重新认定的决定。
一、对机关立案有异议怎么办
对机关立案有异议或者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机关应当执行。
二、具体情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控告人对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投诉。有权利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机关应当在收到的通知后七日以内,对不予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
机关仍认为不应当立案,认为应当立案的,有权力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收到通知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到自诉为由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坚持要求机关处理的,机关应予立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起诉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自诉。
需要明确的是,机关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是根据相关犯罪事实的调查取证情况来处理,另外不同的案件根据不同的程序也有不同的立案标准,如果符合立案标准的,则可以立案处理,不符合立案标准的,则不会立案处理,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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