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自用车辆投保后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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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10:08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网友咨询:
  家庭自用车辆投保后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律师解答:
  快车、专车等网约车属营运性质。将私家车由“家用”性质改为“营运”性质,使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网约车车主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情况,并按保险公司要求投保相应的险种。网约车车主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律师补充:
  危险程度增加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或灾害事故的可能性较保险合同订立时有所增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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