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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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1 00:15
回扣往往不在购销合同中注明,具有隐蔽性,采购人员往往中饱私囊,因此必须加强采购的监督和管理,对外单位给予的各种形式的回扣应及时追缴入帐。
现行会计制度对此没有具体规定,但根据现行税法(国税函发〔1997〕4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精神,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可以做费用列支,但不得作税前扣除。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业企业销售折扣在所得税前如何扣除的请示》(鄂国税发[1997]2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但实际操作中,回扣往往不可避免,销售方一般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1 00:20
国外还是国内。如果是国外,扣税点合理。但是你要和代理解释清楚。
要是你们的合同里面说给回扣是净额的,那你扣税就不合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