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流押条款有没有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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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21:55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偿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是典型的流押条款,那么合同中的流押条款有没有效吗?
网友咨询:
合同中的流押条款有没有效
律师解答:
合同中的流押条款无效。
流押条款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我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流押条款的,该条款没有效力,不能直接取得该抵押财产,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律师补充:
流押条款和流质条款区别
概念不同。
流押条款,即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流质条款,即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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