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第六章 附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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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23:23

第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五十八条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第五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另行规定。


第六十条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处理。


第六十一条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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