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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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8:08
这需要根据来具体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假如取得了建筑安装资质,并且合同签署上将销售价格和建筑安装价格分别签订,财务上分别记账,则,取得的建筑安装收入可以缴纳营业税。
假如附带的安装不涉及土建工程,则应该将安装费一并征收,不管你的合同如何签订、财务如何处理。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
还有此也供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的自产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不征收营业税。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这里“自产货物”是指:(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二)铝合金门窗;(三)玻璃幕墙;(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8:10
在工程所在地代开了一份建筑业,并交了税款。公司入账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并核算其业务利润,营业税及附加已交纳就不用在重复交税了,但是要核算他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