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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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天前
(一)关于犯罪主体:
需注意的是,寻衅滋事罪的主体适用于一般的刑事责任人,也就是只要他们年满十六周岁及以上,同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构成此罪名。
然而,故意伤害罪的主体相对较多,包括十四岁至十六岁以及十六岁及以上两大人群。
第一种群体主要负责因重伤造成的刑事责任;
至于后一类人群,既要对轻伤负刑事责任,又要对重伤承担责任。
(二)关于主观意图: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皆为故意实施行动,但是两罪行的故意内容存在显著区别。
寻衅滋事罪的故意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将导致扰乱公共秩序的不良后果,却仍然积极地期望并推动这样的后果得以实现。
用词上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概念与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意图有所不同,后者必须包含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意图,即蓄意导致他人的身体健康受损。
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过程中,我们会依据实际造成的损害程度进行判断,并相应确定为轻伤、重伤或伤害致死的情况加以处理。
(三)关于客观行为方面:
搜寻滋事罪的攻击目标通常并非特定个人,乃是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随机挑选攻击对象。
反之,故意伤害罪通常是经过精心策划,有目的地攻击他人。
(四)关于客体方面:
需要强调的是,故意伤害罪其实是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这是一个单一的客体。
反观寻衅滋事罪,它的客体是指公共秩序,也就是人类共同遵循的社会规范及其所形成的秩序领域。
这其中包括了公共场合的秩序和非公共场合人们共同遵循社会规范而保持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