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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违约金可由各方在合同中自行商定,若约定金额低于实际损失,有权提交至或仲裁机关请求上调;
同时,若约定金额远超实际损失,亦可提交至上述部门申请下调。
若约定金额超出损失达30%之多,则可视为过高等情况。
于此背景下,原告主张因约定金额过低导致的损失增加,应以此为依据来确定最终违约金的具体额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