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在所在地一直没有变动过,现在没有土地使用权了 请问该怎么_百 ...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08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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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7分钟前

1、该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不给当事人发包的具体原因;
  2、并可以要求对方出示办理依据,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向当地的人民起诉维权。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 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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