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 河道保护和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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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08:35

浙江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对河道保护和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协同进行,按照批准的河流规划提出方案,经县级以上审定并公布,同时设立界桩明确边界(第十二条)。


采砂活动必须遵循防洪安全和河道整治规划,确保河势稳定和河岸设施安全,不影响行洪和航运。具体采砂地段和计划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江河管理机构制定并实施管理,省级河段的堤防迎水面十五米内禁止开采,河床特殊地段和重要水工程附近也有相应的禁止开采规定(第十三条)。


采砂单位和个人在河道内不得随意弃置废料,临时堆置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保证金,逾期未清理将被处罚。运输砂石、土料的车辆需按指定路线行驶,禁止在堤防上随意开缺(第十四条)。


在水文测验断面的重要区域,即上下游三至五倍河宽范围内,禁止进行可能影响水流特性和水文测验的活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此设立保护标志(第十五条)。


最后,设置和扩大排污口、取水口前,有关部门需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以确保河道环境的保护(第十六条)。




扩展资料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于1992年12月1日浙江省令第29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河道整治和建设、河道保护和管理、河道清障、堤防工程管理、经费、法律责任、附则8章8章35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十一届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废止1992年12月1日浙江省发布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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