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章 展业登记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1-01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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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0:06

保险营销员的展业活动管理规定在第三章中有详细阐述。首先,第十九条规定,《资格证书》持有者需要获得其直接签约的保险公司(即授权其从事保险营销的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简称《展业证》),这是进行营销活动的前提。


第二十条强调,《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代表保险公司从事营销活动的法定证明。值得注意的是,已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可再申请《展业证》。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展业证》由中国监制,并规定保险公司在发放前需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登记注册。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由中国制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只有获得《资格证书》并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的人员,保险公司才有权发放《展业证》。申请领取《展业证》的保险营销员需提交包括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详细材料,由保险公司审核。


《展业证》内容包括保险营销员的基本信息、资格证书编号、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等,这些信息不得超出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范围。一旦登记事项变更,所属保险公司需及时向行业协会办理更新。


如果《展业证》遗失或损坏,保险公司负责补发或更换。保险营销员在解除委托协议、未通过年度审核或资格证书被注销时,需将《展业证》交还保险公司,由行业协会注销相关登记。


扩展资料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经2006年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会审议通过,2006年4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资格管理、展业登记管理、展业行为管理、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8章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该《办法》第36条决定,废止中国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令〔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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