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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市场实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制度。发行人申请首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以及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必须由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这些机构必须是中国注册并列于保荐机构名单中的证券经营机构,同时具备本所会员资格。
保荐机构需与发行人签订明确权利和义务的保荐协议,包括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或恢复上市之日起计算。
对于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违规行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等监管风险较大的公司,在法定持续督导期结束后,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期,直至相关问题解决或风险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