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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情况下,土地承包合同可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同意,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二、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满足。
三、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迁徙外地。
四、承包方因丧失劳动能力,无力耕种土地,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
五、国家建设需要,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或批准占用。
六、自然灾害不可抗拒,导致承包土地严重破坏,合同无法履行。
七、承包方连续两年闲置荒芜承包耕地,由发包方解除合同,收回耕地。
八、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无继承人继承承包权,合同可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