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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承包方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后,国家依法赋予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重要法律证明。
若该权利证被依法收回,则意味着土地承包合同也随之解除。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八种情况可导致土地承包合同的终止:
1. 经过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已经具备;
3. 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转变为非农业户口或全部迁移至外地;
4. 承包方因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继续耕作土地,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
5. 因国家建设需求,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收或占用;
6. 因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全部承包土地严重受损,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7.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及承包合同约定,连续两年以上未对承包的耕地进行有效利用,发包方可据此解除承包合同,收回耕地;
8.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死亡,且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承包,可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