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社保是否视为劳动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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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记录可以作为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社保缴费证明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然而,如果双方能证明社保缴纳只是挂名交纳的,则除外。
1. 当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可以用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此外,还可以参考以下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以下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 代缴社保是否意味着存在劳动关系?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存在用工,即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没有用工关系,仅凭社保缴费记录凭证,不能证明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2) 代缴社保是违法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缴纳社保的主体是成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另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登记为属地登记,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总之,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只是通过挂靠代理公司来缴纳社保,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不交社保意味着这个公司违法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是法定义务。所以公司在用人期间如果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以去社保稽查科举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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