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婚姻法离婚前提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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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指出,男女双方若自愿离婚,需双方至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在子女和财产问题妥善处理后,才能获发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规定,若一方要求离婚,可通过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提出离婚诉讼。审理离婚案时,应先尝试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列出若干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如重婚、家庭暴力、恶习等。

第三十三条说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得军人同意,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第三十四条规定,怀孕、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若女方提出离婚或认为必要,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双方可自愿复婚,需至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不影响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权,由根据权益和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费用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判决。若子女在必要时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不妨碍支付。

第三十八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判决。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可中止探望权。

第三十九条指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根据情况判决,同时保护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另一方应补偿。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债务应共同偿还,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判决。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若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提供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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