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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了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根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基于父母的国籍和出生地,或基于特定的申请条件。
根据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根据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且出生在中国的婴儿,具有中国国籍。
根据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但定居在外国,且婴儿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根据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且婴儿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若满足特定条件,如中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中国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根据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后,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中国公民具有特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但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但已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特殊情况外,需要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经批准的,由发给证书。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