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驻厦办事机构人员落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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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驻厦办事机构人员落户需满足特定条件,包括国家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事处,省内外各地、市级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等,每类机构的户口迁入人数上限分别为10人、7人和7人。特别规定,办事处运作满10年且正常运作的,可适当增加迁入人数,但不得超过上述人数上限。

申请入户人员还需符合以下条件:具有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级职称或技师,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此外,申请人必须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申请材料包括《厦门市驻厦办事机构人员入厦户口审核表》(可通过市经济与信息化局部门信息共享获取)、驻厦机构成立批文、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以及合法固定住所凭证。如申请人因故无法到场,可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友办理,需提交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书》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所有材料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涉及省外派出所提供的材料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网上办理流程包括进入i厦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经人口管理部门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原件送到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到翔安分局户政大厅)户口受理窗口办理。

现场办理则需申请人带齐材料到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拟落户地在翔安区的,到翔安分局户政大厅)户口受理窗口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后(原户口在本省内不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可直接持户口准迁凭证),再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办理时限为即来即办,费用免费,但若户口准迁证丢失需补办,每证需支付3元。

办理地点包括办《户口准迁证》:拟落户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户口受理窗口;户口迁移:拟落户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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